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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1-15 | 来源:福州市电子商务商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

  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政府对产业的政策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我市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承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凡在我市已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登记注册;对传统农、工、商贸、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应用或转型开展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可依申请放宽工商核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个性化的企业名称(包括以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商号]);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或产业园区(基地)内一幢楼宇登记多家企业。

  第四条 对引进的海内外电子商务知名专家、行业领军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参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榕政综〔2009〕66号)享受创业、教育、医疗、投融资担保以及个人住房、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补助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电子商务公共数据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培训基地等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及培训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启动运营并获批的国家、省级的电子商务相关研究(认定)中心、工程实验室、试点项目等,按国家、省级补助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扶持,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 对利用旧的标准厂房、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并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租赁使用的,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3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7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80%,注册到资达7亿元及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其工程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上述专业楼宇和园区(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第七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电子商务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出让底价根据相应的土地用途的基准楼面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

  第八条 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台湾地区投资者到我市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的,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在我市年纳税地方留成达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在我市建立第三方支付总部、两岸跨境支付总部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市从事国内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业务)、跨境结算与境内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且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付)。

  第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年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我市注册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注册收费会员企业不少于1000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二条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为小微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2012〕9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在我市合作组建,并经国家或省批准成立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投基金”和“电子商务创投基金”等基金,由市股投资金出资参与运作,持股比例根据实际确定。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给予优先培育、优先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学会及产业联盟在沟通政府、联系企业、规范经营、推动转型等方面的桥梁与纽带作用;鼓励各行业协会建立为其行业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参与制定电子商务行业标准与诚信体系建设,逐步赋予行业组织一定的职业评价与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资金使用管理及认定办法另行制定。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奖励与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纳税贡献奖励由各级财政按留成比例和奖励标准各自承担;其余奖励与补助资金,五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七县(市)企业按财政体制由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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