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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01-14 | 来源:福州市电子商务商会
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宁夏自治区、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协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8部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的各  项工作安排,结合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提出的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方  案,同意将118项电子商务试点列为国家电子商务试点(详见附件  1),现就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电子商务政策性试点工作应以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  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为目标,围绕解决当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问题,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重点在网络(电子)发票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公共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支付服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标准和交易产品追溯服务等方面组织开展试点,以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政策的研究验证工作,为相关部门出台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提供实践依据。
  二、深入推进电子商务应用试点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电子商务应用性试点工作应以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加强电  子商务交易保障设施建设、培育电子商务服务、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为目标,重点推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安全在线支付、电子
  商务可信交易环境保障、网络交易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优势特色  产业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传统企业电子商务、涉农电子商务、惠民电子商务等领域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的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范围、改善服务质量、降低服务对象应用成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面向公众和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深化应用。
  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对试点工作的意见(详见附件2),指导试点单位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协同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的研究和验证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适时组织专家委开展专题研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于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并高度关注试点项目的后续发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不断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加强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力度
  请各有关部门和示范城市加强对试点进展情况的跟踪,及时总结、不断提炼提升试点经验。每年11月30日前请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示范城市应进一步落实试点保障措施,协调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各示范城市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资金渠道,支持试点项目建设,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对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的支持力度,切实推进示范城市创建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各类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实施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的试点项目列为国家电子商 务示范工程予以授牌,并将采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和推广试点典型经验。
 
  附件:1、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名单
     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按主管部门分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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