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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并购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4-01-14 | 来源:福州市电子商务商会

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不含厦门),省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福建省信息化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鼓励企业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信规[2012]244号),现将2013年并购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是税收和总部都在福建省内的企业,发生的并购行为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平板显示、新一代网络和高端通信、LED和太阳能光伏、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动漫等数字内容)等产业领域的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开展并购,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3)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4)并购企业(或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相关关联公司)并购国内外企业的,应取得该企业所有权、控制权达51%以上的。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之间不得存在任何股权关系,不得以并购为名规避企业债权债务。并购行为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5)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经营和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补助方式
    申报企业必须是总部和税收都在福建省内的信息产业企业,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各项地方级税收的增长总额,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福建省并购海外、省外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2、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涉外并购,需提供);
    3、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涉外并购,需提供);
    4、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
    5、股权转让协议,或合作协议;
    6、被并购企业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被并购企业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材料;
    8、并购企业的银行付款凭证及证明;
    9、被并购企业的收款证明;
    10、省财政厅确认的优选中介机构库(名单详见福建省会计信息网公布的《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
    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以示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省信息化局2份、省财政厅1份)。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由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省信息化局、省财政厅上报;省控股(集团)公司项目直接向省信息化局、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
    1、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以任何形式合谋骗取、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补助的,将列入“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除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各有关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和筛选,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严格规范程序。各有关项目推荐单位要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推荐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充分发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项目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的规范化。
     
联系 人 :省信息化局综合规划处     黄力新 电话:0591-87430175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杨 焰 电话:0591-87097564
 
福建省信息化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月7日

附件:

福建省并购海外、省外企业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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